(四)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
挖沙、采石的生产建设项目;
(五)不符合*或地方有关规划的项目;
(六)处于重要河流、湖泊以及跨州(市、地)、县(市、区)的其他河流、湖泊的水
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的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
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暂缓批准:
(一)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中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
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